二级学科:全球治理

全球治理理论是顺应世界多极化趋势而提出的旨在对全球政治事务进行共同管理的理论。该理论最初由社会党国际前主席、国际发展委员会主席勃兰特于1990年在德国提出。1992年,28位国际知名人士发起成立了“全球治理委员会”(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并由卡尔松和兰法尔任主席,该委员会于1995年发表了《天涯成比邻》(Our Global Neighborhood)的研究报告,较为系统地阐述了全球治理的概念、价值以及全球治理同全球安全、经济全球化、改革联合国和加强全世界法治的关系。

根据“全球治理委员会”的定义:治理是个人和制度、公共和私营部门管理其共同事务的各种方法的综合。它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其中,冲突或多元利益能够相互调适并能采取合作行动,它既包括正式的制度安排也包括非正式的制度安排。由此可见,全球治理的基本特征包括:

一是全球治理的实质是以全球治理机制为基础,而不是以正式的政府权威为基础。

二是全球治理存在一个由不同层次的行为体和运动构成的复杂结构,强调行为者的多元化和多样性。

三是全球治理的方式是参与、谈判和协调,强调程序的基本原则与实质的基本原则同等重要。

四是全球治理与全球秩序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全球秩序包含那些世界政治不同发展阶段中的常规化安排,其中一些安排是基础性的,而另一些则是程序化的。



核心要素

全球治理的核心要素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全球治理的价值。即在全球范围内所要达到的理想目标,应当是超越国家、种族、宗教、意识形态、经济发展水平之上的全人类的普世价值。

二是全球治理的规制。即维护国际社会正常秩序,实现人类普世价值的规则体系,包括用以调节国际关系和规范国际秩序的所有跨国性的原则、规范、标准、政策、协议、程序等。

三是全球治理的主体。即制定和实施全球规制的组织机构,主要有三类:
(1)各国政府、政府部门及亚国家的政府当局;
(2)正式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世界银行、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
(3)非正式的全球公民社会组织。

四是全球治理的客体。指已经影响或者将要影响全人类的、很难依靠单个国家得以解决的跨国性问题,主要包括全球安全、生态环境、国际经济、跨国犯罪、基本人权等。

五是全球治理的效果。涉及到对全球治理绩效的评估,集中体现为国际规制的有效性,具体包括国际规制的透明度、完善性、适应性、政府能力、权力分配、相互依存和知识基础等。

有学者把上述五个核心要素转化成五个问题:即为什么治理、如何治理、谁治理、治理什么、治理得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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